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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憲法164前項規定:
教育、科學、文化之經費,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,
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,
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。

竟然
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:教育、科學、文化之經費,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,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。
馬的
是怎麼樣憲法164條是有限制你不可以優先編列嗎?感覺被玩法之人給騙了
最後的一句,不受限制,就變成,只要「先」編列就可以了,管它編百分之一還是百分之百。
想想,當初考教甄時唸到這條還沒這麼氣,現在想起來,很可惡耶~~


另外
重新來看
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:
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,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。

一看就可以知道重點在,「中華民國」「憲政秩序」不可被任何人忽略,不然就是違憲
想想好像是為了制約民進黨而特別列的條款一樣

不管內容怎麼樣
想到 法律可以不被重視就很可悲,藍綠之爭成這樣也很可悲

不過還發現一個好笑的條文
憲法第五條訂的是國旗的設計:
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。
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:
意圖侮辱中華民國,而公然損壞、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、國旗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二項說: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,而公然損壞、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,亦同。

第二項真的好笑
民進黨怎麼會容許這條存在到現在呀??
有趣有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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